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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五项因素

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时,要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相关事实?这个是企业比较困惑的问题

墨泰知识产权驰名商标资深代理人周老师认为, 驰名商标是按照案件事实和因需认定的原则。在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五项因素,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因素的具体把握进行了较多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总结认定经验的基础上,司法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关于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对于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素通常都要进行综合考虑,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所涉商标驰名,而无需机械地一一考虑其全部因素。而且,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些因素之间也是相互重合的,如其第(一)项规定的“知晓程度”,恰恰需要通过其他各项规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情况、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加以证明。因此,司法解释第四条对于如何处理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二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考虑因素。为便于审判实践中具体把握这些因素,司法解释第五条从举证的角度,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考虑因素进行了细化规定。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商标注册程序较为复杂和注册时间较长,该条第二款将注册前后的持续使用时间纳入了考虑范围。而且,考虑司法认定的实际和特点,对于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反映驰名程度的一些情形,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全面客观地对待,不能机械和简单化地处理。例如,有些法院将商标使用的具体年限、曾获取省级著名商标、行业排名的名次等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有些简单化和绝对化,也会给企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因而有必要给予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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