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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四种具体途径和方法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四种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享有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机关有三个: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具体的认定途径有下列五种:
(一)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材料,由省级工商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认定。
(二)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不予核准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在商标争议程序中——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
(四)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将自己的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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